01 复盘
其实这个知识,真正是一个非常非常容易掌握的知识,没有很高的技术含量。但可能恰恰是存在这种想法,让我反而不会重视它,造成的结果就是,我虽然多次拟定单位出具的证明,却仍仿佛处在“肯定知道这个知识点却每次不翻法条不能准确运用”的阶段。这应该是典型的眼高手低无疑了。
单位无疑是可以出具证明材料的,但是单位出具的证明,在形式上有特殊之处。具体规定在民诉解释第115条:
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,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,并加盖单位印章。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,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。必要时,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。
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,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,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因此,在制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时,落款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:单位印章、单位负责人、材料制作人,且单位负责人、材料制作人需要签字或者盖章。通常来说,材料制作人的联系方式、制作时间也是需要一并具备的。否则,法院可能会以不符合法定的单位证明形式要求,而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,那么我们就可能因此陷入比较被动的境地。
02 行业资讯
不知道这算不算行业资讯,但肯定能和法律人,尤其是法律助理相关,那就是ChatGPT。铺天盖地的新闻告诉我们,人类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可能确实又取得了更大的进步,而ChatGPT 就是杰出代表,它具有强大的功能。作为人类的一员,不知道该喜还是该忧。
03 民法典学习
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。